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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2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何仕旭与蒋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仕旭,蒋天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2547号原告何仕旭,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曹平,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谊妮,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天兵,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仕旭与被告蒋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文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