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抗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铁力市西桥经济贸易公司与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铁力市西桥经济贸易公司,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48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铁力市西桥经济贸易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王杨乡。法定代表人:张宝,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向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岳守成,董事长。申诉人铁力市西桥经济贸易公司与被申诉人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齐商再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铁力市西桥经济贸易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13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再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罗林成代理审判员 王革滨代理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兰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