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3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374号原告曹某,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胡飞剑,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戴某,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刘丽新,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炳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