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执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栋与汤海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栋,汤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603号申请执行人王栋。被执行人汤海庆。申请执行人王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海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徒宝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5400元,申请执行费281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9850元,余款未给付。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徒宝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为东审判员 潘光耀审判员 王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