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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21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21民初21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宝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