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与陈益金、施美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陈益金,施美芹,陈志钦,陈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71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龙漳路88号1-33层。代表人许荣山,行长。被执行人陈益金,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施美芹,女,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志钦,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德兴,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于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益金、施美芹、陈志钦、陈德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陈益金、施美芹、陈志钦、陈德兴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陈益金、施美芹、陈志钦、陈德兴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陈益金、施美芹、陈志钦、陈德兴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陈益金、施美芹、陈志钦、陈德兴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成龙(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