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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嘉兴能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孙卫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能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孙卫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嘉兴能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镇秦山大道旁,组织机构代码:749013786。被执行人孙卫良,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武原街道明珠村孙家场**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5********。本院在执行嘉兴能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孙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卫良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他案查封其所有的房产一套,该房产已抵押,故处置无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8492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228492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嘉兴能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15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