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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志双、杨春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志双,杨春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川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悦来大街。法定代表人李良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志双,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杨春瑞,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桦川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商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志双、杨春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桦川商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吴国华审判员  李 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