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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陆燕与来安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燕,来安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297号原告:陆燕,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赵耀,江苏法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权威,江苏法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郁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席大斌,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燕与被告来安宏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陆燕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燕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燕负担。审 判 员  王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