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执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天鸿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鸿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执字第00975号被执行人天鸿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市。法定代表人许红。许昌宏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天鸿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鸿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昌宏福源商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魏民一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执2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东安审判员 张新杰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伟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