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1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与余绵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余绵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101号之一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农市路72号。法定代表人:黄水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建飞,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三土,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余绵万。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绵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于2016年3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收取案件受理费1280元,退还原告640元。审 判 长 余建华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