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执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厦门大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鼎诚石材有限公司、吕思明、高萍萍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大亮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鼎诚石材有限公司,吕思明,高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28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大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250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6929784-3。法定代表人杨达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丽双。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鼎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朴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6409751-9。法定代表人吕思明。被执行人吕思明,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萍萍,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81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鼎诚石材有限公司、吕思明、高萍萍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78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