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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久明与杜臣、黄玉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明,杜臣,黄玉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150号原告:李久明,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代理人:王贵良,东辽县乡镇法律服务所。被告:杜臣,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代理人:崔建,吉林锦荣律师事务所。被告:黄玉艳,住吉林省东辽县。委托代理人:崔建,吉林锦荣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久明诉被告杜臣、黄玉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久明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久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艳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又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