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瑞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富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瑞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富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874号原告上海瑞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陆介元。委托代理人郭诚诚,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文慧,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富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寿来。委托代理人潘赟,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瑞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瑞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瑞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