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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琳、郑启明与毛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琳,郑启明,毛云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850号原告:李琳,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82********,住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平园村。原告:郑启明,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73********,住衢州市柯城区金都花园**幢*单元***室。被告:毛云军,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74********,住衢州市柯城区双港开发区亚新路*幢*单元***室。原告李琳、郑启明与被告毛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姚冬琴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琳、郑启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云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琳、郑启明起诉称:2014年,原告替被告设计水电施工图纸,产生劳务费100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出具欠条,但至今未付清欠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被告毛云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琳、郑启明于2014年多次为被告毛云军设计水电施工图纸。2016年1月20日,被告向两原告出具欠条,载明:“经计算,欠李琳、郑启明2014年水电设计费用总计壹万元整,承诺于2016年2月1日前结清”。后,被告未按约支付,两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6年2月,两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欠条、项目清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间因设计水电施工图纸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云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李琳、郑启明设计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毛云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姚冬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