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诚鑫典当有限公司、张泳、成立云、王国彬、侯建美、赵原源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执行人,张泳,成立云,王国彬,侯建美,赵原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异8号异议人(案外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号。组织机构代码:90192663-6。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行长。申请人执行人:成都诚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新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7240874-2。法定代表人:吕光全。被执行人:张泳,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成立云,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王国彬,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侯建美,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赵原源,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诚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泳、成立云、王国彬、侯建美、赵原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翔审判员 郑 强审判员 李文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