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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8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连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连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字第60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连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连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需进行伤残评定,故原告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栾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