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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执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晓松与王海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松,王海斌,安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2423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松,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长春市。被执行人王海斌,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农安县。被执行人安吉娜,女,1984年1月22日出生,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晓松依据(2014)吉农民初字第42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斌、安吉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吉农民初字第42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