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孟祥与徐倩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徐倩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919号原告孟祥,自由职业。被告徐倩倩,自由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道520号。负责人郑绍飞,系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诉被告徐倩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以被告徐倩倩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祥负担。审判员 徐育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