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秦绪明与王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绪明,王金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494号原告秦绪明。被告王金海。本案在审理秦绪明与被告王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秦绪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管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