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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秦绪明与王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绪明,王金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494号原告秦绪明。被告王金海。本案在审理秦绪明与被告王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秦绪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管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