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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杨秀宁、陈爱娟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秀宁,陈爱娟,余新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督1号申请人:杨秀宁。被申请人:陈爱娟。被申请人:余新虎。申请人杨秀宁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案申请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杨秀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