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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小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才保诉被告罗淑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保,罗淑珍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小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李才保。委托代理人:李欢,系原告李才保之子。被告:罗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才保诉被告罗淑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才保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才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0元,减半收取11200元,由原告李才保承担。审 判 长  李 颖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玲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