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小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才保诉被告罗淑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保,罗淑珍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小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李才保。委托代理人:李欢,系原告李才保之子。被告:罗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才保诉被告罗淑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才保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才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0元,减半收取11200元,由原告李才保承担。审 判 长 李 颖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玲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