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魏保玉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丘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保玉,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丘项目部,秦向勇,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25号原告魏保玉,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郑飞、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孙德申、徐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丘项目部,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郭建中,该项目部经理。被告秦向勇,男,汉族,1984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唐凤伟,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程攀登,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保玉与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丘项目部、秦向勇、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