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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执复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明光市林业局执行案复议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光市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皖01执复22号申请复议人:明光市林业局,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三中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2296-0。法定代表人:王风龙,该局局长。申请复议人明光市林业局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肥西执字第00679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明光市林业局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明光市林业局撤回对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明光市林业局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