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刘文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918号之一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9号102室。法定代表人:姚宏,总经理。被告:刘文化。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元,由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小琼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楼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