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孙平、XX与杨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平,XX,杨远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71号申请执行人孙平,男,生于1967年7月20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76年4月24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被执行人杨远福,男,生于1962年6月11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执行孙平、XX申请执行杨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杨远福现下落不明,其名下的房产已由另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