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行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柴艳荣与虎林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艳荣,虎林市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3行终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柴艳荣,女,46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虎林市地方税务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虎林市邮政路爱民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凤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秦利伟,男,35岁。委托代理人王宝富,男,黑龙江宝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柴艳荣诉被上诉人虎林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一案中,因上诉人柴艳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柴艳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成涛审 判 员 刘思凯代理审判员 田晶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