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7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陶玉均与上海冠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玉均,上海冠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7720号原告陶玉均,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代理人陆秋明,上海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冠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西镇北闸村8队18号2幢118室(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耀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玉均与被告上海冠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玉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陶玉均承担。审判员 沙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微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