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云柱与被执行人赵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柱,赵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2037号申请执行人:吴云柱,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红旗街平房。被执行人:赵立新,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红山街道工农街**号楼。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云柱与被执行人赵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建叶民初字第02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正在对其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20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