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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苏平平诉豆村镇小豆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平平,五台县豆村镇小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2民初171号原告苏平平,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被告五台县豆村镇小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智虎章,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电话1375302****委托代理人郑永志,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平平与被告五台县豆村镇小豆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平平、被告法定代表人智虎章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永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平平诉称,2015年4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小豆村创卫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15年10月经验收结算,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工程款及零星工人工资288874元,除已支付3万元外,剩余258874元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尽快支付施工工程款。被告小豆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本村响应上级号召,率先在全县开展“创建卫生乡村工程”,工程浩大,总结算为230余万元,原告挣得28万余元。现县政府拨款30万元,一事一议筹得10万元,农民工工资本应年底兑现,但苦于投资太大,收入有限,只能假以时日多方筹措,逐步给付。2015年底县政府拨款20万元,本来决定按比例分配,结果被冻结。合同中约定年底给付的条款仅指原告所做日工工资。我们希望将冻结的20万元按工程量比例平均分配。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被告小豆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苏平平签订《小豆村创卫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施工单价、双方责任、里工工资、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其中合同第五条为:如发生里工、匠工按140元/日,壮工按80元/日,完工后,实量实算,年底结清。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定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完工后,2015年10月,原、被告之间进行了结算,原告共应收工程款288874元,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支付原告3万元,尚欠原告25887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书一份,工程结算表一份及开庭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苏平平与被告豆村镇小豆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按约定进行了施工,施工费用也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施工费用。被告对合同约定给付时间虽提出异议,但合同内容显示“完工后,实量实算,年底结清”,显然并非仅对日工工资给付约定时间,退一步说,双方若对给付时间不明,也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付清工程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小豆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苏平平剩余工程款项258874元。案件受理费5183元,申请保全费1820元,由小豆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忠伟审 判 员  赵宝生人民陪审员  申红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申常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