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4民初418号原告杨某(姣),农民。被告荀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郑保红,曲阳县恒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诉被告荀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荀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保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在北京打工期间认识,并于同年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发现被告一贫如洗,连住的房都是被告弟弟的。我为了有个固定的生活环境,用我女儿的彩礼盖了五间房。本想可以安定的生活了,但被告对我妄加猜疑无事生非,我稍加辩解便对我进行毒打,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暴行,我于2015年11月份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我与原告于2003年在北京打工时相识,认识三天后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七年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我们有坚实牢固的感情基础,并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法院多做调解和好工作或判决我与原告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原、被告2003年在北京打工期间相识,认识三天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通过多年的感情基础,原、被告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原告诉称,婚后夫妻间经常打架生气被告无事生非经常对其毒打,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被告在庭审中陈述,我与原告是自由恋爱,我们结婚多年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夫妻恩爱,没有打过架生过气,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以上被告陈述有邻居证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北京打工期间,双方相识相知相恋,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又结婚十三年之久,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又有强烈的和好愿望,应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离婚之诉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荀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志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