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宾执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永宾申请执行宾县永和乡北兴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宾,宾县永和乡北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宾执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宾,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宾县永和乡永和村。被执行人宾县永和乡北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忠,村主任。本院在执行李永宾申请执行宾县永和乡北兴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发现此案的执行依据已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此案没有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王靖钊代理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