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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勇与阳川、杨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勇,阳川,杨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300号申请执行人徐勇,男,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阳川,男,汉族,1988年9月10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杨佳,女,汉族,1988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在本案诉讼保全阶段,本院作出的(2014)高新民保字第8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徐勇名下位于锦江区昭忠祠街47号1栋3单元7楼14号(面积144.28m²)的房屋。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徐勇名下位于锦江区昭忠祠街47号1栋3单元7楼14号房屋(面积144.28m²)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