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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范春亮与刘菊、姚刚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春亮,刘菊,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范春亮,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刘菊,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被执行人姚刚,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一重集团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春亮与被执行人刘菊、姚刚借贷纠纷一案中,范春亮于2016年4月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刘菊、姚刚给付欠款33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75.00元,合计336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范春亮与刘菊、姚刚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菊、姚刚于2016年5月份开始每月偿还借款2500.00元至还清时止,每月20日前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瑞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广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