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嘉赟与汪洁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嘉赟,汪洁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号申请执行人:叶嘉赟。被执行人:汪洁录。原告叶嘉赟与被告汪洁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8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嘉赟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洁录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洁录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汪洁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汪洁录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汪洁录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月4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汪洁录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汪洁录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汪洁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张卫敏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佳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