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冠龙伟业农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高玉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冠龙伟业农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高玉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第1687号原告黑龙江省冠龙伟业农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呼兰区利民经济开发区利民大道五洲太阳新城8区1-3层E13号。法定代表人于佰岩,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春雷,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隋广胜,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玉博,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同区。委托代理人国彦江,黑龙江司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风路6-1号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C1、C2、C3座。负责人李少亭。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冠龙伟业农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玉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冠龙伟业农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冠龙伟业农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高玉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冠龙伟业农田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南春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