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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海云申请执行张清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云,张清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86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云,男,4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张清鱼,男,5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王海云申请执行张清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巴民一终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建     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文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