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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蒙某与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627号原告蒙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641,户籍地广西田阳县,现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农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654,户籍地广西田阳县,现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诉被告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通过EMS快递向原告蒙某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6年4月15日下午15时开庭,但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拒收快递,且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蒙某负担。审判员  赵立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泳珊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