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4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谭发宏与被告王林柱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发宏,王林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4民初53号原告谭发宏,男,生于1964年2月12日,回族,系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西村村民,住该村81号,公民身份号码:6322221964********。被告王林柱,男,生于1959年2月17日,汉族,系山东省微山县高楼乡渭河村村民,现住青海省刚察县央格拉煤矿,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59********。原告谭发宏与被告王林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发宏以起诉漏列当事人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发宏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发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谭发宏负担。审判员 李 守 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央宗卓玛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