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580号原告:刘某某,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十屋镇双河村*组。被告:徐某某,女,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经常居住地吉林省双辽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诉称:其与徐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年11月15日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其与徐某某育有一子刘某某1(2012年因病去世)、一女刘某(已婚)。1994年4月份,徐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二人已分居20多年。现诉请法院判令其与徐某某离婚,婚后财产归其所有。徐某某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刘某某、徐某某户籍地均为公主岭市十屋镇双河村三组。1985年11月,刘某某、徐某某举行婚礼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后育有子女,儿子病逝、女儿已婚。1994年4月份,因夫妻感情不和,徐某某离开十屋镇双河村,至今已20余年未归。上述事实,有户口本、十屋镇双河村证明信等证据,并有当事人陈述证实。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刘某某、徐某某双方未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按事实婚姻处理。刘某某与徐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20余年,能够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某诉请离婚之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刘某某诉请夫妻共同处理问题,因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徐某某未到庭,且原告坚持离婚,故无法调解。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各方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