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顾某与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9民初1110号原告:顾某,女。被告:宋某甲,居民。原告顾某诉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宋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2013年被告与一离婚女妇女勾搭奸,经常在外鬼混不回家,不管家庭和孩子,挣的钱也不交家里,贷款买的车也不还,因购车使用我的名字,我只好借钱还贷,还完车贷又不知道被告把车弄哪里去了。被告的情妇多次找到我家闹事,把我的三轮车玻璃、太阳能砸坏,把门前果秧也放火给烧了,使我无法正常生活,我和亲属多次劝说,被告屡教不改,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被告宋某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1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致使调解和好未成。原告主张被告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已生育子女,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顾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