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梅平与覃庆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平,覃庆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5民初465号原告杨梅平。被告覃庆锋。原告杨梅平诉被告覃庆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春霞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梅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庆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多次追索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40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计算,暂从2013年12月8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8日,之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上述合计114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学关系。2013年9月初,因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将上述借款交付被告,被告于2013年9月8日向原告补写借条载明:“今收到杨梅平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于2013年12月8日前归还”,双方未书面约定借���利息。借款发生后,被告按每月5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1月8日前的利息,并于2014年2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其余借款本金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成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后,被告归还了原告5000元本金,尚有借款10000元未归还,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贷双方虽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已实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故本院认定双方借款时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未按时还款付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该利率约定未违反国家限制性利率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4年1月8日前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3年12月8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请无理,被告应自2014年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覃庆锋偿还原告杨梅平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8日起至被告覃庆锋实际清偿本案债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85元(原告杨梅平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杨梅平42.5元,余款42.5元由被告覃庆锋负担。上述债务,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禄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