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翠玉与关能富、关文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翠玉,关能富,关文活,郑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268号原告:孙翠玉,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梁彧健,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能富,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关文活,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郑小红,女,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原告孙翠玉诉被告关能富、关文活、郑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翠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关能富、关文活、郑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翠玉撤回对被告关能富、关文活、郑小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72元,由原告孙翠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叶翠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