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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翠玉与关能富、关文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翠玉,关能富,关文活,郑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268号原告:孙翠玉,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梁彧健,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能富,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关文活,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郑小红,女,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原告孙翠玉诉被告关能富、关文活、郑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翠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关能富、关文活、郑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翠玉撤回对被告关能富、关文活、郑小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72元,由原告孙翠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叶翠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