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志媚与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媚,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3民初491号原告:张志媚。委托代理人:伍桂英。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妙霞,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志媚诉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凌永芳于2016年4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志媚的委托代理人伍桂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媚诉称:本人是全知教育老师,被告因经营不善,拖欠本人工资。被告于2016年1月8日立下工资欠条凭证,证明拖欠工资8570元,承诺还款日期:2016年1月30日。但因被告已无法经营并拖欠多人款项,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工资8570元(捌仟伍佰柒拾元整)并承担诉讼费。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妙霞原开办的韶关市武江区高级英才教育培训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7日,原告的工作岗位为全职物理教师,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课时费。2015年12月后因被告拖欠工资,原告未再上班。被告于2016年1月8日出具《工资欠条》一份,内容:“张志媚系我公司老师,现因我公司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截止至2016年1月5日,尚积欠张志媚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5年12月10日薪资供给(注:应为“共计”)人民币8570元((捌仟伍佰柒拾元整),其中基础工资合计5500元,课时费合计3070元。我司承诺将以现金形式向张志媚支付上述拖欠的薪资,此据。备注:工资将于2016年1月30日还清。”承诺的支付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尚欠工资,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与被告因拖欠劳动报酬所引起的纠纷。被告雇请原告从事教师工作,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了所欠劳动报酬的金额后,本应积极向原告清偿,但被告在原告的催收下仍未支付所欠款项,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857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动报酬8570元给原告张志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韶关市全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丘凯音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