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威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1140号原告:郭威,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涛,男,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威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威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威撤回起诉。诉讼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郭威负担(已预付)。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秀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