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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段金斗与付龙海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金斗,母德清,李淑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883号原告段金斗,男,1944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母德清,男,1969年4月3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李淑坤,女,1941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金斗与被告母德清、李淑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金斗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金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金斗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段金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闻 海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