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冯海玲与韩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玲,韩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1696号原告:冯海玲。被告:韩振东,。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海玲诉被告韩振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具体,且原告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下落不明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海玲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7.5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