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同岗、毛法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同岗,毛法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550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徐奇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鹏飞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同岗。被告毛法民。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同岗、毛法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0元,均由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