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8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冉同生与于天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冉某某,男。被执行人于某某,男。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17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于某某归还冉某某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于某某负担。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某某对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1730号民事判决不服,于2015年12月24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韩民初字第01730号民事判决并未生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执18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永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