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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4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朱兴刚与贾荣海民间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刚,贾荣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24民初360号原告朱兴刚,男,汉族,罗平县人。被告贾荣海,男,汉族,罗平县人。原告朱兴刚诉被告贾荣海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兴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荣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兴刚诉称,2015年9月10日,被告贾荣海以做生意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21000元,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绝。因此,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荣海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被告贾荣海以做生意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21000元,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到期后,被告贾荣海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证人黄碜霖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贾荣海因未向原告朱兴刚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贾荣海偿还其借款2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荣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兴刚借款21000元。案件受理费162元,由被告贾荣海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雷伸惠人民陪审员  谢金华人民陪审员  毛耀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来丽 来源: